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10]2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学技术厅《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青海省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
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十一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2010〕70号)精神,进一步增强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结合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增加科技投入
  (一)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财政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在年初编制预算时,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科技拨款占各级政府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1.5%,并逐年给予增长,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二)在省政府设立的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用于循环经济试验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三)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方式。金融机构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科技型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推进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专利权、商标权权利的质押业务,由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会同省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此类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
  (五)鼓励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支持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科技创新平台的研究开发经费,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