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项目支付和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0〕63号)
各有关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
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6]146号)、《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2000]60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0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提高城镇职工住院医疗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
(二)降低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至20%。
(三)对公务员住院起付金进行补贴
对于按规定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起付金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贴70%,个人自付30%。
(四)对公务员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进行补贴
公务员住院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含规定限价以外个人自费部分)的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20%。
二、肝移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肝移植手术费用和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给付标准参照肾移植给付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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