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10]25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以及《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通知》(残联发〔2008〕14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残疾人中的无房户、危房户是城乡最困难、最需要扶持的群体。建设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可以有效缓解广大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居住困难,为贫困残疾人家庭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供重要保障,从而提高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当做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在编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十二五”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时,要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其中,明确建设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原则、标准和范围,统筹规划、优先解决,使广大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努力使所有残疾人真正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用5年时间彻底解决城乡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的目标。
二、积极扩大残疾人家庭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家庭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的调查摸底,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城镇保障性住房三大工程中残疾人家庭对象的确定工作,完善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管理和监督措施,做好残疾人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认定,适当放宽准入条件,给予重点关注、优先解决,努力扩大残疾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对住房特别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对其它残疾人家庭要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总户数中按残疾人数所占当地总户数的比例优先安排和落实。要将城乡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重点,与当地扶贫开发、灾后重建、易地搬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小城镇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给予重点照顾,优先安排解决。对城镇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优先纳入政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国有工矿、林区、煤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范围,优先安排配租、配售,或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倾斜照顾。有条件的城镇要将有稳定收入或稳定职业,并在城镇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残疾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三、切实加大残疾人保障性住房特殊扶持力度。残疾人家庭在住房建设过程中普遍面临经济来源少、自筹资金匮乏、自建难度大的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中,要在保证残疾人家庭享受普惠政策的同时,将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当前各项扶残助残惠残政策衔接起来,并适当提高重度、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残疾人家庭住房资金补贴标准,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帮扶共建机制,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实际困难。配租、配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在选择房源、楼层、户型等方面给予照顾;棚户区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等回迁时,要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户型安排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项目中,要把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补助对象,并适当减免相关规费。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家庭,要在发放租赁补贴时给予优先照顾。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残疾人住房建设小额贷款、建材下乡、奖励性住房建设奖补资金等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