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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加快推进青海农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农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运作。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协会(涉农组织)的管理,规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对许可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要统一包装印制、统一包装规格、统一包装标准。大力推广“公司(涉农组织)+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坚持政策带动、龙头企业和营销大户带动、项目带动、科技示范带动及专业村、专业户带动战略,培植一批种植、养殖示范大户和龙头企业,走品牌进市场、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产加销结合的发展路子,推进地理标志产业品牌化进程。
  (四)加大农畜产品品牌建设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建设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畜产品品牌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对我省农畜产品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华老字号”、“青海著名商标”、“青海名牌产品”等称号的企业,获得国家出口免检商品、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及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以及注册成功的农畜产品商标,按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建字〔2008〕1334号)规定的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同时,在技术改造、省级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新产品研究开发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大对农畜产品品牌的保护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药品安全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法,加快建立知名农畜产品品牌目录及数据库,加强对获得品牌农畜产品称号产品的保护和监督,采取措施有效遏制冒用名牌标志、恶意抢注商标和域名等现象。加强与省内外相关部门间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执法联动保护机制和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品牌保护意识,严防侵权情况的发生。推行主渠道营销配送,改进防伪技术,建立市场监控体系,防止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现象。各级农牧、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不断完善打假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维护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品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建立健全品牌动态管理机制。农牧、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品牌农畜产品的跟踪动态管理,强化品牌评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严重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违规问题的经营主体,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或向上级职能部门建议取消其品牌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在三年内不得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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