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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1)

  第六条 农村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镇)及属于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第八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应税土地手续时,应当同时通知占用应税土地所在地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或者税收确认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九条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耕地或者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1987年10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辽政发[1987]131号)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平方米

行政区域

适 用 税 额

沈阳市

苏家屯区33元;东陵区、大东区、于洪区35元;沈北新区、辽中县28元;新民市21元;康平县、法库县20元。

大连市

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鞍山市

铁东区、立山区、千山区35元;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25元;海城市30元。

抚顺市

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抚顺县、新宾满族自治县、清原满族自治县35元。

本溪市

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本溪县、桓仁满族自治县30元。

丹东市

元宝区、振兴区、振安区、东港市30元;凤城市、宽甸满族自治县27元。

锦州市

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30元;凌海市、北宁市、黑山县28元;义县25元。

营口市

鲅鱼圈区、大石桥市、盖州市35元;老边区30元。

阜新市

清河门区、细河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彰武县20元。

辽阳市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辽阳县、灯塔市28元。

铁岭市

银州区、清河区、调兵山市25元;西丰县、开原市21元;铁岭县、昌图县20元。

朝阳市

龙城区、双塔区25元;朝阳县、建平县、凌源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北票市20元。

盘锦市

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县、盘山县28元。

葫芦岛市

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30元;绥中县、兴城市28元;建昌县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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