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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经营活动中配备的设施、设备及人员,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有效证书或证明。设施、设备应保持正常状态。

  第七条 物供经营人应根据自己的业务,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送厦门港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九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厦门港口管理局报送《厦门港船舶港口服务业统计报表》及有关信息。

  第十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供应品的质量,其进货票据、供船物资的发票和《厦门港物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须保存一年以上,并自觉接受厦门港口管理局的核查。

  第十一条 物供经营人从业人员应着装整洁,佩带标牌(标牌上应印有佩带员工和公司的中英文名称),按规定随身携带有关证件,持证上岗,讲究礼仪,自觉维护厦门港服务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从事物供经营的船舶和车辆应按规定进行标识,码头企业应认真执行港口设施保安规定,配合厦门港口管理局对物供经营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物供经营人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不得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不得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依法或依行业惯例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

  第十四条 厦门港口管理局根据对物供经营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和《厦门港物供企业服务质量评价表》对物供经营人进行定期评查,物供经营人在一季度内三次被评价为“差”的,由厦门港口管理局对其重点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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