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港〔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的经营管理,促进厦门港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厦门港船舶物料和生活品供应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港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的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营造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厦门港港口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港港区内从事船舶物料、生活品供应(以下简称物供)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物供经营人在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所从事的业务依法还需取得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取得其批准。
第四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港区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第五条 物供经营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