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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管理的意见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妥善解决征地、拆迁等问题;要协调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规划、人防、消防等部门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建设质量差和未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或建成后未及时投入使用的,或管理存在突出问题的,要实行问责。

  (二)明确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负责牵头协调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加强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编报基本建设计划,并根据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安排落实相关经费;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提供和保障建设用地,并协助建设单位科学选址,避开地质灾害点;林业部门在建设项目涉及用林地时及时予以审核审批,并尽可能无偿或优惠提供绿化苗木;老龄部门要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积极配合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落实工作;监察、审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税务、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三)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省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相关程序批准后,采用划拨方式优先供地;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福利性服务,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款物,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或减免;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项目编制、土地规划、设施建设工程等收费,给予政策性倾斜和减免优惠;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用电、用水、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执行。经当地民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所募集的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建设、改善设施设备和供养人员的生活,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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