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障管理经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乡镇敬老院由所在乡(镇)政府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分别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并接受县级民政、老龄部门业务指导。当地政府要把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工作运转和管理经费,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和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根据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和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率、供养水平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三)创新体制机制。在确保公益性质不改变、国有资产不流失、满足供养对象需求和确保供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要积极探索运行管理新机制、新办法,重点在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等方面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用公办民营、委托经营等方式进行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护理型养老等服务,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问题。无论采取何种运行管理模式和机制,都要确保市县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及时投入使用,提高供养对象的入住率和床位使用率,充分发挥公益作用和社会效益。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政府承担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和企业办理,积极培育一批有资质、有诚信、有品牌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中介组织,发挥非政府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作用。
四、落实建设经费
根据建设规划,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老龄等部门,共同建立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库,通过筛选,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形成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避免盲目建设。当地政府要采取财政拨款、土地置换、社会捐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省里优先支持条件成熟的项目,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每所补助1000万元。县(市)社会福利中心每所按人口规模分三档给予补助: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每所补助300万元;人口30~50万的县(市),每所补助400万元;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每所补助500万元。乡镇敬老院每所分两档给予补助:不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每所补助80万元;属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每所补助90万元。列入省级补助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省里按每个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上述项目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余由省级福彩公益金承担。厦门市所需资金由其自行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