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精心规划设计
在建设规模上,设区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100亩左右,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左右,床位500张左右,服务功能要覆盖所辖区。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45亩左右,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左右,床位300张左右;人口30~50万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35亩左右,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床位250张左右;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占地面积应在2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左右,床位200张左右。乡镇敬老院占地面积应在5亩左右,建筑面积700平方米以上,床位40张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坚持因地制宜,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为老服务资源,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缺乏问题,达到“五有基本建设标准”(即有规范名称、有服务场所、有工作制度、有工作队伍、有工作人员职责)和“三个基本服务规范”(即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向城乡社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各地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规划选址要满足供养对象的特殊要求和方便老年人活动的要求,做到交通方便、环境良好、防灾避灾。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的建筑风格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具有自身特色,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要设置易于辨认的永久性统一标识。要按照国家制定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等有关规范,适应不同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注重人性化设计,注重设施建设与功能需求相结合,合理划分功能区和不同对象的服务区,做到集中管理、合理布局、分类服务。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落实机构人员。由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完全提供无偿公益性服务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可定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由同级编制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床位数、服务对象人数、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核定为事业编制,护理等岗位不核定事业编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于有条件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有一定有偿服务收入的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可确定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人员和助老服务人员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市县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管理、护理和助老服务等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逐步提高服务队伍的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