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交通网络。按照交通先行的原则,加快温泉旅游区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厅要重点支持连接温泉旅游区的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温泉旅游区现有高速公路出入口车流量情况,及时为符合要求的通往温泉旅游区的高速公路增设出入口。加大对温泉旅游聚集区交通引导服务设施的投入,对一般公路沿线3A级以上、高速公路沿线4A级以上的温泉旅游区设置出口指引标识。跨地区的旅游指示牌要整体策划,统一协调,规范设置。民航、铁路、公路要及时加开航班和车次,旅游旺季要适时增开班次和延长运营时间及里程,并为组织旅游专列和包机提供便利。在不影响整体美观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机场、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免费设立温泉旅游宣传台(架),展示旅游宣传册、导游图和自驾游手册等宣传资料,所需宣传资料由各市、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提供。
(五)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温泉旅游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招商计划,优先列入省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并可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国家计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省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温泉旅游聚集区优先申报国家或省旅游度假区,优先使用中央、省及市专项投资政策。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对温泉旅游项目的审批、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对旅游聚集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给予一定期限的贴息。对温泉旅游聚集区制定的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划方案,作为省财政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规划设计和勘探费用(或咨询费)给予支持。将温泉旅游产业纳入旅游专项资金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温泉旅游精品项目,经审定后可给予补助、贴息等奖励性扶持。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支持区域内的温泉旅游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温泉旅游宾馆、饭店、旅游景区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得改变)。省国土资源厅要帮助解决温泉旅游的矿权设置等问题,并列入省勘探资金补助项目予以支持。
(六)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温泉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探索开办动产、应收账款、股权和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缓解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鼓励和支持银行机构在温泉旅游区增设服务网点和终端机具,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消费服务。鼓励温泉旅游企业通过公开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进行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在温泉旅游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为温泉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温泉旅游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温泉旅游重点发展区域应当建立担保机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所需资金由所在市财政负责安排。要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温泉旅游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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