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温泉旅游的意见
(辽政发〔2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温泉旅游资源大省,温泉旅游历史悠久,文化内涵丰富,发展潜力和市场空间巨大。为推动与促进我省温泉旅游产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利用5年时间,加快建设一批温泉旅游聚集区和温泉旅游新城,培育一批温泉旅游特色名镇,推出一批温泉旅游精品,提高我省温泉旅游的核心竞争力,把我省建设成为温泉旅游大省,实现温泉旅游发展国际化、产品多样化、市场层次化、服务个性化、消费大众化和养生理疗主体化;在温泉旅游标准体系、宣传促销、人才培养、建设规模、品质品牌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现新突破。到2015年底,全省要建设10个温泉旅游聚集区和50个温泉旅游小城镇;建设100家投资10亿元以上的温泉旅游企业;温泉旅游年接待游客达到500万人次,温泉旅游收入占全省旅游业总收入的20%以上。温泉旅游产业将为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实现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加快发展温泉旅游为主要内容,在因地制宜、科学发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合理保护、适度开发的同时,全面促进旅游聚集区建设,推动特色乡村旅游、文化旅游、冰雪旅游、滨海旅游、生态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的快速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全省温泉旅游开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灵活运转的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温泉旅游聚集区、旅游休闲度假区和温泉旅游重点发展特色城、镇,要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采取考核的方式引进高层次、短缺人才;管理人员、一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引进,并直接认定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温泉旅游重点区域行政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强化依法行政、文明规范服务。
(二)坚持科学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做到资源统一利用,功能综合配套。温泉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要坚持“三个一批”,即科学规划一批,改建扩建一批,新建一批,研究制定温泉专项开发方案,编制温泉旅游开发建设专项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编制《辽宁省温泉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辽宁省“十二五”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市政府要依据全省温泉旅游专项规划,以有效利用、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开发建设和打造温泉旅游的知名品牌,引导投资和培育市场,避免低层次和同质化。编制省、市温泉旅游专项规划,应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进行审查,提出相应的环境影响减缓措施。要把温泉旅游发展的高起点、高定位和高配套做为温泉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基本条件。
(三)土地保障政策。开发和使用温泉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涉及用地应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温泉旅游项目要优先安排供地,重大温泉旅游项目用地须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支持旅游企业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岛和废弃矿区开发温泉旅游。温泉旅游项目用地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除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外,可以采用租赁方式供地。温泉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出让的,可以优先审批出让方案,再按建设规划分期出让。在自然保护区经营范围内发展温泉旅游项目需要征占用林地的,要优先保证其用地,并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依法履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