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商品房销售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五区一港两基地价格工作部门: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正当权益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价格利益,2007年市物价局相继发出《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对规范我市房屋销售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要求,针对我市房屋销售中存在的价格问题和群众的突出反映,市物价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市物发〔2010〕206号)。为落实通知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从2010年12月上旬开始至2011年3月底结束,由市物价局、房管局、工商局统一组织、部署,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物价局按照属地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不明码标价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不在房屋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房价的或虽有标示但没有做到“一房一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销售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利用媒体宣传页对房屋性价进行不实宣传的;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和价格欺诈手段。
(三)不执行“一价清”的规定:重复收费、自定收费标准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特别是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价格外另行向购房人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费用或代收其它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