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应明确具体职能部门,配合市金融办负责对本区(县)范围内注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定期了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融资、投资、财务等信息,并向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办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
(三)工商登记决定文书与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五)至少两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投资决策机制以及参与投资决策的主要人员简历及身份证明。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三)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
(五)所委托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六)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七)分立与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九)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区(县)职能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报告境内投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二)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被投资企业公章);
(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的文件。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