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四)联席会议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通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拟设立股权投资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市金融办递交试点申请。该合伙人或其关联实体需具备三年以上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良好投资经历。申请人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所附材料包括:第二十条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机构投资者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
(二)股权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主要包括境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募集金额和募集进度等)、主要高管人员简历等;
(三)托管银行的有关资料及与托管银行签署的相关文件;
(四)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五)联席会议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市金融办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评审,审定试点企业。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和试点企业的托管银行;评审不通过的,由市金融办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在通过审核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准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使用外汇资金对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出资,金额不超过所募集资金总额度的5%,该部分出资不影响所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原有属性。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可至托管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立资本金帐户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后至开户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股权投资事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安排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