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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市商务委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获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在一个月内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及时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设立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工商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市金融办意见;

  (二)市金融办自收到市工商局征询函和企业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三)市工商局在接到市金融办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四)合伙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及时凭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至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外汇登记、开户核准等相关外汇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除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三)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要加注“股权投资基金”字样的应具备: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合伙人应当以自己名义出资,除普通合伙人外,其他每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须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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