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二)负责受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申请并组织审定;
(三)负责组织获准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负责组织制定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的扶持政策,督促各区(县)政府落实配套措施。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本市鼓励设立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