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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金融办通[201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9]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参与设立境内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0〕17号)要求,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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