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民规〔2010〕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执法监察工作,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四)限期停止活动;
(五)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社会组织主管人员。
第四条 对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行政违法案件。
第六条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助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将管辖的案件委托下级登记管理机关调查的,应当出具调查委托书。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