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2011年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建安〔2011〕2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为认真贯彻《河北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2011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
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火灾防控水平,为加快建设沿海经济强省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通过努力,使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消防工作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任务
(一)加大城市消防规划工作的力度。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严格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有关城乡消防安全的规定。特别是在居住区规划设计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控制建筑防火安全间距。规划部门要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并同步实施,已确定的消防站位置和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控制,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的占用。
(二)加大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监管力度。一是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从源头上防止重大火灾隐患滋生。要加大对高层建筑和人流集中的商场、影院、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建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二是督促各参建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保证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许投入使用、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律不允许进行商品房销售。三是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中,要将消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检查内容。四是起草制定《河北省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规程》,进一步规范高层建筑施工安全,杜绝发生重大火灾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