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锁定债务进行再公示。
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审计、教育、农业、监察等相关部门,对确认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学校进行再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要及时停止化解。
(三)建立债务台账。
县级政府、省直国有农场要根据锁定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建立完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并根据本地债务化解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妥善化解债务。遵循化债原则,优先偿还手续齐全、脉络清晰、容易确认、没有纠纷的债务。
(五)实行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制。
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行直接支付,由国库部门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债权人是农民或个人的,由国库部门通过金融机构采取“一卡通”办法偿还,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
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依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管系统》,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已销号的债务要及时通知有关乡(镇)、村委、中小学校、国有农场,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七、化债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省与各市签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责任状,各市也要与本行政区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作。
全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领导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案及奖补资金分配补助办法等相关对策,按进度拨付化债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将化解债务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加强对债务清理化解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