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应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26.6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55亿元,占偿债资金总额50.8%;省级财政共安排补助6亿元,占偿债资金总额22.5%;市、县自筹偿债资金7.13亿元,占偿债资金总额的26.7%,全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
五、偿债资金来源、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我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采取分级负担、各级安排和筹集偿债资金的办法。
1中央和省级奖补。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对我省进行专项补助,补助资金于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后兑现。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补助资金。
2市级财政支持。在中央和省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市级要按当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市级要加大对债务额大、财政困难县的支持力度,尽可能减少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确保所属各县圆满完成化解任务。
3县级人民政府筹措。县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同时,通过采取盘活闲置资产化债、资产或产权转让化债、冲抵三角债销债、降息减债、协商减债等多种措施以及充分利用社会和民间自愿捐赠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不留缺口。
(二)偿债资金管理。
为保证偿债资金安全、规范、合理、科学使用,要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晋财库〔2009〕26号)要求管理、支付偿债资金。各级安排和统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债资金统一归集到县级财政的特设专户,除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外,不得挤占、挪用,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在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支付用于非偿还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资金。
六、化解债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一)制订化债实施方案。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根据本方案,认真制订本地、本系统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县级人民政府要在落实偿债资金、制订偿债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工作责任、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细则。各市和省直国有农场主管部门的实施方案,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组审批,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报所属市审批,并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