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债务利息问题。
集资或筹劳所形成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只偿还本金或当时劳务价值,不再计算利息;对于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所形成的债务,要按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对于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等个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凡借款合同利率低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凡借款合同利率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要按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与债务发生和截止时间一致。
(二)关于“白条”债务问题。
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欠据,经过公示无异议的视为债务;账簿没有原始记载,且公示有异议的,不属于债务。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要视为可疑类债务,重点进行核查、审计。对为骗取偿债资金伪造“白条”或做假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其他问题。
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有关政策问题以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农业厅《关于我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若干政策问题及处理意见》(晋财农改〔2008〕9号)精神为准。
四、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规划
(一)债务规模结构。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审计确认总额共计26.68亿元。其中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总额8.33亿元,占债务总额的31.2%;其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18.35亿元,占债务总额的68.8%。涉及项目笔数为69462笔,债权人75994 人。
债务按负债主体划分:农村中小学校为10.33亿元,占3872%;乡(镇)政府2.99亿元,占11.21%;村民委员会11.75亿元,占44.04%;县级政府1.58亿元,占5.92%;国有农场0.03亿元,占0.11%。
债务按资金来源划分:国内银行贷款0.73亿元, 占2.74%;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0.22亿元, 占0.82%;工程单位垫款12.62亿元, 占47.30%;学生家长借款0.43亿元, 占1.61%;教职工借款0.77亿元, 占2.89%;其他个人借款4.52亿元, 占16.94%;其他应付款6.96亿元, 占26.09%;贷款利息043亿元,占161%。
(二)偿债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