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山西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和《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按照《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63号),自2008年6月以来,我省精心安排,积极工作,通过责任主体自查清理、举证、公示、审计、复核、确认等环节,摸清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底数,锁定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为深入做好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推动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维护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消除农民负担反弹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我省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