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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推进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围绕我省重点发展领域和各地资源及产业优势,构建各种形式的创新联盟。
  第三条 加大对创新联盟的支持力度。省科技厅对创新联盟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以及科技奖励等方面重点扶持。
  第四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联盟的构建和发展给予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创新联盟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符合《指导意见》规定基本条件构建的创新联盟,按照自愿的原则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创新联盟协议约定的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是创新联盟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由责任主体单位经省直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设区的市科技局推荐,向省科技厅有关业务处室提出申请(附件5),提出申请的创新联盟须按《申请创新联盟提交材料有关要求》(附件1)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新联盟申请书(附件2);
  (二)创新联盟协议书(参考附件3);
  (三)创新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编写提纲(参考附件4);
  (四)创新联盟审核意见表(附件5)。
  第六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统筹推进创新联盟组建,负责对创新联盟组建的必要性和技术性以及创新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及国家和我省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顺应低碳与生态经济发展趋势。
  (二)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我省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三)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的双向延伸。
  (四)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创新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的合作关系可受法律保护。
  (六)创新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七)创新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八)创新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九)创新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第七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将通过必要性、技术性以及创新联盟组织形式审核的创新联盟名单、审核意见表(附件5)及创新联盟申请材料,报请厅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创新联盟,由省科技厅授予创新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匾牌。
  第九条 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常年受理创新联盟申请,经批准的创新联盟须于每年12月初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相关业务处室。
  第十条 加强对创新联盟工作的指导,建立创新联盟的跟踪调研和评价考核机制。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室对创新联盟进行定期评估考核,研究建立创新联盟的评价考核体系,及时了解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形成的好的机制和做法,充分发挥创新联盟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国家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创新联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条件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由创新联盟提出申请,向科技部申报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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