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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不得高于本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倍。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和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在不同类岗位兼职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确定。

  (四)〖JP2〗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的新参加工作人员,确定岗位之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聘任的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JP〗

  (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下月起,按退休、退职人员的标准发放补贴。

  (六)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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