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上述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总额;另一部分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在综合考虑当地机关规范后的人均津贴补贴水平、其他事业单位人均工资水平和单位上年度12月份人员构成情况基础上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三、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60%--70%,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