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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0〕11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对广大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关心,对于保障和改善医疗卫生人员工资待遇,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提高公共医疗卫生公益服务水平,促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医疗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把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特别是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事业单位编制、人事、财务管理等其他配套改革相结合,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切实研究解决好实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稳顺利进行。

  各地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反馈。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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