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各方的利益关系;
(三)对服务外包项目的进程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程序,全面履行合同规定;
(四)其他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加强政府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行政机关对服务外包范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外包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服务外包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服务外包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五条 服务外包后,行政机关应当对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进行相应调整,加强调查研究、日常监管、行政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行政管理中产生的各种问题。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不得向承包商指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渠道,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新开展或新增加财政拨款的公共服务项目具备服务外包条件的,一般应当通过服务外包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快政府服务管理模式的创新,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各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分析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服务外包企业服务。
第三十九条 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的服务外包事项,审计机关应当对服务外包的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服务外包评价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社会统计调查机构评价,结合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意见,对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承包商,在以后的服务外包中应当优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承包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