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服务外包活动中,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承包商认为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与其他承包商有利害关系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 鼓励成立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开展业务培训,培养专门人才,制定服务项目标准和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服务外包项目管理活动,推动服务外包行业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服务外包范围
第九条 我区下列事项可以实行服务外包:
(一) 园林绿化;
(二) 医疗及医保基金服务;环卫作业、科学研究、信息技术、文化广电、资产管理运行等项服务;
(三)专业技术鉴定、检验、检测;
(四)统计、论证、咨询、课题调查研究;
(五)规划编制、法规规章等文件的起草;
(六)会计事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服务;
(七)政府法律顾问事务;
(八)外事劳务、民政涉及居家养老等社会公共服务;
(九)公务活动的组织、服务;
(十) 培训教育、政府后勤服务;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外包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执行等政务行为,不得实行服务外包。
对服务外包事项涉及政务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的,行政机关应按事项内容报同级编制、政府法制、财政、监察等相应管理部门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审查,在确定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服务外包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社会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政府和社会需要,推进服务外包的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事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服务外包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外包事项和依据;
(二)对承包商的资质、条件等要求;
(三)经费及其来源;
(四)工作业务业绩及服务质量要求、评价程序和方法;
(五)监督方式;
(六)争议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