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的通知
(大署〔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县级直属企业,地林直各单位:
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服务外包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区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发挥社会资源优势,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打造服务型政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推行政府服务外包,根据《
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参照《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兴安岭地区内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政府服务外包,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服务外包(以下简称服务外包),是指行政机关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后勤服务等技术性劳务类事务,委托给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承包商)履行,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条 实施政府服务外包的主体是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部门是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服务外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服务外包,应当遵守
民法通则、
政府采购法、
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任何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参加服务外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承包商进入服务外包市场,也不得对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