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专用设备,环境检测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学生用床)。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通信专用设备,专用导航设备(含GPS),灯光音响设备,乐器,教科书,图书资料。
工具和仪器,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三)服务类
会议、培训、物业管理、特殊印刷业务。
工程设计、工程代建,工程监理。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其他要求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