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考核的通知
(川国土资办发[2011]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厅《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8]97号,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开展年度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以下简称巡查工作)考核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巡查工作考核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照《办法》,全面自查
各市(州)应严格对照《办法》规定的8项考核标准,认真组织开展市(州)本级和所辖各县(市、区)巡查工作实施情况自查。
2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完成巡查工作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本通知附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局,同时抄报省厅执法监察局备案。对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情况,自查报告必须明确表述。
二、依照标准,严格考核
在全面自查基础上,各市(州)应于3月底前形成对所辖各县(市、区)巡查工作的考核结果和市(州)巡查工作自查考评结果,并予以全市(州)通报,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省厅(含本通知附表)。有关扣分、加分及“一票否决”规定应严格执行。
同时,请各市(州)根据考核结果,一是向省厅推荐1名巡查工作成效显著单位,附巡查制度、巡查规划、巡查台帐等相关资料;二是向省厅报告对巡查工作滞后地区的整改工作措施。
省厅将结合2010年度卫片执法核查数据、12336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省厅直接核查和市(州)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对各地巡查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予以全省通报并兑现奖惩。
三、深入总结,切实整改
最近一个时期,我省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各地务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将巡查情况录入巡查台帐,并按要求报告、通报。对依法履行巡查职责并按照要求报告、通报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请各地在自查总结中,认真思考并提出完善巡查工作制度,特别是界定巡查工作责任范围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