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
(浙卫发[2010]272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参保(参合)人员特别是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 围
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 25 项医疗康复项目(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自2011年1月1日起 分别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合称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将精神分裂症、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儿童孤独症列入规定病种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
二、加强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
各地要加强医疗康复项目的管理,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医疗康复项目的适用人群及条件,在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康复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暂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结算报销关键环节的审核,对参保(参合)人员在限定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康复费用按照当地支付标准(补偿方案)给予支付。一个疾病过程的康复治疗支付原则上不超过90天,脑瘫按该项目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对超过规定支付时限的患者,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评估,经城镇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限,延长支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脑瘫按规定支付期限执行)。
三、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