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杭劳社法[2011]16号)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344号)精神,为便于工作,现将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
2、《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0]17号)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非正规组织就业和促进就业弱势人员再就业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2]12号)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4]21号)
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06]2号)
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5号)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在职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3号)
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9号)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