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将《
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
一条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第
七条第(一)项中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
二十八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四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三条”修改为“《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
五条”。
37、将《云南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试行)》(云政发[2003]9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的“《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改为“《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五、对下列规章中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38、删去《
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5]49号)第
六条。
39、将《
云南省劳动教养审批、复议工作暂行规定》(云政发[1991]209号)第
七条中的“依照一九八四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劳改犯、劳教人员犯罪案件中执行有关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修改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