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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32、将《
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
十五条
第二款中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修改为“《
宗教事务条例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
》”修改为“《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
33、将《
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
三条
第二款中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修改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34、将《
云南省行政赔偿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
十四条
第二款中的“《
国家赔偿法
》第
十三条
”修改为“《
国家赔偿法
》第
十四条
”。
35、将《
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第
十三条
中的“《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修改为“《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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