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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文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24、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5、将《云南省公园管理办法》(云政发[1988]111号)第二十二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云政发[1991]81号)第九条中的“《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一条中的“《保密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密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修改为“《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

  27、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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