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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7、《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89]212号)第五十九条

  18、《云南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云政发[1990]140号)第二十二条

  19、《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六条

  20、《云南省地质勘查设施保护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250号)第十三条

  21、《云南省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损害补偿暂行规定》(云政发[1993]42号)第三十二条

  22、《云南省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二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规定作出修改

  23、将《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第十七条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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