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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0、《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政发[2009]58号)第十五条

  (二)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1、《云南省国家建设征用集体耕地办理“农转非”的规定》(云政发[1991]111号)名称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2、《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第三条

  13、《云南省契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七条

  14、《云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定》(云政办发[2004]68号)第三条、第四条

  15、《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5]101号)第七条

  1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第四条

  三、对下列规章中关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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