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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5、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云政发[2003]107号)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新办农业企业的,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6、《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第十条

  7、《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8、《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七条

  9、《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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