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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0年4月底现行有效的175件规章和22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未经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场所周边距离范围的规定》(云政发[1990]166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的“昆明、西双版纳、思茅、德宏、保山、昭通的机场,昆明火车站、昆明火车北站、开远火车站、曲靖火车站、东川火车站”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火车站”;第四款中的“地、州、市、县的看守所”修改为“省、州(市)、县(市、区)的看守所”。

  2、删去《云南省治安联防暂行规定》(云政发[1992]138号)第二十六条

  3、删去《云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4、将《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农村的贫困残疾人应当免征本人土地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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