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9月17日通过,2010年12月1日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17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
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2年11月13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