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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修订)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日内公告。
  第四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五)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三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的,应当先补选妇女成员,其他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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