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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0修订)

  (二)用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对有异议的选举结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依法认定是否有效。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向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四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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