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应当在中国共产党广东省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的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具体部署、指导和监督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规范选举文书、选票样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六)做好有关选举的信访工作;
(七)指导、协助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
(八)指导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也可以将选举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到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当选。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