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六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月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给予补贴,对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以及使用操作的培训、考试、审验等实行免费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