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驶各公路或路段的特殊点段,需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三)行驶过程受到公路及附属设施限制的路段,需要采取的技术方案或管理措施。
三、超长、超宽、超高不可解体物品运输前,承运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管辖分工,向起运地相应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行驶方案;
(二)承运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承运人授权委托书),行驶证复印件;
(三)运输的缘由,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
(四)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
(五)车货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外廓尺寸和总体轮廓图有关资料,以及装载情况;
(六)需要采取防护或技术措施的,还应当提供方案及补偿意见。
承运人须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因违反指定要求而发生事故等责任自负”作出书面承诺。
四、对承运人提出的指定行驶申请,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行驶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材料及方案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3个工作日内仍没有补正的视为放弃。
五、公路管理机构受理指定行驶申请后,应当在充分听取承运人意见和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包含下列内容的核查、勘验。
(一)物品的名称、重量、长度、高度、宽度等外廓尺寸;
(二)车货的总重量、长度、宽度、高度等总体尺寸和轮廓,以及装载情况;
(三)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长技术状况及交通状况;
(四)行驶辖区公路或路段的时间、速度和特殊点段需要采取的安全行驶或交通管制措施。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或技术检测,确定行驶的可行性和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指定意见的附件。
六、指定路线跨市辖区或跨管辖高速公路的,受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行驶方案等问题,发函征询沿线相关公路管理机构意见。
相关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就征询的项目,参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的内容,结合管辖路段技术状况进行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需要进行技术论证或检测的,答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发函至受理公路管理机构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