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把手负总责:负责落实本辖区或本部门创模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工作经费、工作措施、制定创模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创模工作任务。一把手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分管领导要根据本辖区或本部门的创模工作方案的任务分工,狠抓落实。分管领导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科室负责人负工作责任:科室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创模工作方案的责任分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创模工作任务。科室负责人应负本项工作任务的主要责任。
(四)相关部门负连带责任:当某项创模指标工作任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该项指标结果对创模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需要问责时,未完成创模工作的相关责任单位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
根据创模工作实际,实行下列责任追究:
(一)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书面检讨;
(三)诫勉谈话;
(四)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或免职。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一)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书面检讨:
1.整改工作效果差的;
2.不按时上报创模资料,或资料不齐全,或质量粗糙的;
3.工作中不配合的;
4.因工作决策失误影响创模的;
5.创模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
6.被新闻媒体曝光后整改不及时的。
(二)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其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职能科室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处理:
1.因工作任务没有完成,影响创模考核验收的;
2.同一问题被市创模办通报3至4次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市领导指出或批示督导但仍没完成工作任务,影响考核验收的;
科室负责人停职或调离后,分管领导承担该科室的创模责任;分管领导停职或调离后,主要领导直接分管创模工作,同时承担分管领导的创模责任。
(三)各县区政府及市直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给予免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