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河委办发〔2010〕20号)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
河源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以下简称创模)责任,严明纪律,加强和规范创模工作责任机制,确保我市顺利通过省环保厅初审、国家创模技术评估和国家环境保护部考核验收,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创模工作中严重失职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创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责任对象在开展创模工作中行政不作为或执行标准不高,执行速度不快,执行力度不大,执行能力不强,执行效果不好,不认真履行职责以及其他行政过错,使创模工作任务未按时限、未按要求完成;或工作效果差,存在问题较多,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创模考核验收,依照本规定应对其追究行政或工作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对象和范围
(一)各县区问责对象为政府一把手及分管领导。
(二)市直各单位为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负责人。
(三)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为单位一把手。
第四条 责任划分